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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个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为促进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对加强“两高”工程生态环境源防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控制和规划约束
1. 实行“三线一单”政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三线一单”成果在“两高”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城市“三线一号线”项目的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深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二高”项目的环境准入控制要求;钢铁、电解铝等产业迁入地区要严格实行生态环境分区控制,以环境质量底线为硬约束。
2. 加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审查与“高能、高能、高能”行业有关的工业、能源专项规划的有关综合规划和环评,特别是对“高能、高能、高能”项目实施规划的修订。在环评审查中,要严格控制“高能高能”产业的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和实施时机。为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以“两高”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加大对园区碳排放和减排潜力的分析。鼓励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后续评估,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适时优化调整规划。
对高耗能、高耗能、高耗能项目进行严格的环评审批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完成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峰值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及相关产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的审批原则。石化和现代煤化工项目要列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油化工、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项目,应当在依法建设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工业园区内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审批。
执行区域裁减要求。根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减排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新建项目要制定配套的区域减排计划,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措施,释放足够的环境容量。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新建煤炭消费项目,也应严格按照规定采取煤炭减耗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减耗替代措施。
(5)合理的权力划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结果的监督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进行调整和受理。对于炼油、乙烯、钢铁、炼焦、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或风险较大的项目,不得借改革试点之名,擅自下放或降低环评审批权限。
推进能源消费行业、能源消费行业、能源消费行业、能源消费行业污染减排和碳排放协调控制
6. 加强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新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用水量达到清洁生产的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已发布国家或地方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两高”产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地区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锅炉。鼓励重点地区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向电炉短流程企业转型。散装材料宜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距离连接宜采用新能源汽车运输。
(7)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推进项目环评试点工作,协调实施相关区域和行业碳峰行动计划、清洁能源替代、清洁交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环评工作中,协调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源项识别、源强度核算、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协同控制的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开展污染与减排协同治理、碳捕集封存和综合利用试点示范。
根据排污许可证加强监督执法
(八)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当地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在对“工程项目”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检查过程中,应充分核实环评和批准文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减面积措施的开展情况,实施排污许可“项目”重点对企业进行管理,加强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不予许可的检查。加强两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申报执行情况检查,督促两行业企业做好账务记录、执行情况报告、自我监测和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对有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排污许可证中有整改项目的企业,将密切跟踪整改实施情况;对逾期不整改和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要严肃查处。
9. 加强以排污许可证为主的执法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两高”企业纳入“两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更好地对“工程”企业按照排水和环境信息依法进行公共情况检查,特别是对于排水许可证重点“工程”企业的管理,应及时检查排污许可证事项开展情况,重点核查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特殊时间排放控制等要求。严厉打击污染治理企业无证、违规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典型案件。
五是确保政策落实有效
建立管理手册。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工程项目”参数,项目管理部门将自2021年起将有关部门对列入规划的环评文件的验收、审批纳入“工程项目”参数,记录项目名称、施工场地、相关行业、施工条件、环评文件受理时间、审批部门、审批时间、审批文件编号等基本信息;与容量更换相关的设备还应记录容量更换退出设备、容量等信息。现有“两高”项目按相关要求进行评审。项目统计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大行业分类。对项目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021年10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和调度,报生态环境部,并每6个月更新一次。
加强监督检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进行复核。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有重大变化。对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和批复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的落实情况,重点减少和置换重点污染区域。以及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执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录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
12. 加强问责制。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未依法报送环评文件的,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进入生态环境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未落实环评和“三位一体”要求的“两高”项目,按要求责令整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惩罚应当给员工的审批和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严格的海关检查,及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地方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依法实行区域限制审批,并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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